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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大全

一、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注册安全工程师认证考试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照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23号)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解释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重伤: 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四、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 劳动部 97年)中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五、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将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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