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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关于外宾接待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 2009-08-22 文章来源 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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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来访外宾的界定:
   (一)凡与研究所或各中心、研究室(课题组)签订了国际合作研究协议的外宾;
   (二)应邀来所商谈国际合作项目、学术交流、访问考察的外宾;
   (三)其他有关应邀来所的外宾。
   二、外宾接待程序:
   凡应研究所或各中心、研究室(课题组)邀请来所的外宾,应根据协议规定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对由我方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所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如需提供在华期间异地发生的费用,由研究所主管外事的所领导批准。
   (一) 研究所邀请的外宾,所领导出面接待,其有关费用从研究所专项经费支出;
   (二) 各中心、研究室(课题组)邀请的外宾,一般情况下,由所属中心、研究室主任负责接待;特殊情况下,需请所领导出面接见时,请提前两天向所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由所综合办协调安排。其有关费用从各中心、研究室(课题组)经费支出。
   三、来访外宾费用开支标准:
   参照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研究所发《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外事接待开支暂行规定》(科成生发办字〔2004〕27号)执行。
   四、本管理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管理实施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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