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职工福利,推进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公开化、规范化,增强研究所凝聚力,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疗养包干费
我所职工疗养费实行包干,包干经费为2000元。职工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将疗养包干费发给个人,由个人自行安排。
第二条 职工退休纪念品费
凡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领取200元退休纪念品费。
第三条 职工及职工亲属去世补助费
凡职工本人(含离退休职工)去世,一次性补助1000元;职工配偶去世,一次性补助500元;职工父亲或母亲去世,一次性补助400元。
第四条 职工困难补助费
凡职工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福利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特殊情况一年不超过2次补助。
第五条 职工生病、住院慰问费
职工因患重病、住院期间,由所领导、工会、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处等部门负责人到医院看望并购买慰问品,慰问品购买金额每人为100元。
第六条 职工患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职工患重大疾病,在病重或手术期间,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所福利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费3000元。
每个职工只能享受一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文第六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一、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者;
二、斗殴、醉酒、故意自伤身体者;
三、长期受酒精、毒品的影响而导致患重大疾病者;
四、酒后、无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导致意外伤害者;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研究所的规章制度造成的疾病或伤害者;
六、上班时间不假外出造成的疾病或伤害者;
七、未经研究所批准在外务工造成的疾病或伤害者。
第八条 本办法由所福利委员会负责解释,日常工作由所工会负责。
第九条以上修订条款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重大疾病目录
1. 急性心肌梗塞
2.脑中风
3.慢性肾功能衰竭
4.癌症
5.身体高度残疾
6.严重烧伤
7.急性重症肝炎
8.腹部主动脉手术
9.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0.严重脑损伤
11.帕金森氏症
12.慢性肝功能衰竭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终末期肺病
15.再生障碍性贫血
16.多发性硬化症
17.重症肌无力
18.良性脑瘤
19.开颅、开胸及重大器官移植
20.其它疾病引起丧失劳动能力
附:重大疾病注释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血流中断,使相应的心肌严重而持久地急性缺血,导致部分心肌不可逆的坏死。心绞痛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2.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3.慢性肾功能衰竭:指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双侧肾实质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4.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
5.身体高度残疾:
⑴瘫痪:指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双瘫、偏瘫、截瘫、四肢瘫。
⑵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双耳听力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
⑶失语:指由于声带疾病而出现完全永久性地丧失语言能力。
⑷双目失明:指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
⑸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动作,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6.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受到第Ⅲ度烧伤。
7.急性重症肝炎:指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
8. 腹部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腹部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
9.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指需进行胰腺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10.严重脑损伤:指因颅脑外伤,有局灶性脑损伤或弥漫性颅脑损伤,脑组织内有占位性出血灶,虽经开颅手术治疗后,仍存在神经受损所造成的永久完全的功能性障碍。
11.帕金森氏症: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进性的一种疾病。
12.慢性肝功能衰竭:指由于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功能衰竭终末期。
13.系统性红斑狼疮:指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4.终末期肺病:指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15.再生障碍性贫血:是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全血细胞减少。
16.多发性硬化症: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造成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
17.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8.良性脑瘤:指非恶性但危及生命的脑肿瘤,并引起颅内压增高等一系列临床表现。
19.开颅、开胸及重大器官移植:指因治疗疾病确需进行开颅、开胸手术以及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接受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脏或骨髓移植手术。
20.其它疾病引起丧失劳动能力:指除了以上所列重大疾病外,凡因其它疾病引起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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